许可合同的订立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89页(655字)

技术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并签名盖章予以正式确认的行为。

许可合同的订立,与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并无很大的区别,它也是先由一方当事人发出要约,经过磋商,形成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使合同成立的。但由于许可合同的标的比较特殊,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因此,与签订一般货物买卖合同相比,许可合同的签订过程也较为复杂。许可合同的谈判一般分为两个阶段,即技术谈判与商务谈判。

前者是许可双方通过磋商来确定所许可的技术(有时还包括一定的设备)的具体内容,是商务谈判的前提。

技术谈判的重点是许可技术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在评价技术的先进性时,技术受方要着重考虑采用该技术所能生产的产品的质量、数量、产品合格率、原材料利用率、生产成本、能源消耗以及生产管理是否科学等。

在评价技术的适用性时,技术受方要重点考虑对许可的技术是否能够充分掌握使用、原材料的供应能否得到保证、生产出的产品有无国内外市场,以及该项技术引进是否符合企业和国家的发展计划。在技术谈判中,还有一个技术的保密问题,双方应先签订一份技术保密协议,要求被许可方承担保密义务,即使合同签不成,也不向外泄露或使用该技术。

商务谈判是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中的价格、付款条件、交货条件、运输、保险以及索赔、仲裁、法律适用等条款进行的谈判,而以价格谈判为其中心内容。

双方当事人对许可合同的所有条款都达成一致意见后,就可正式签订合同。合同依法成立,一经生效,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规定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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