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0页(708字)
商标专用权所有人将其商标许可他人或组织使用,由商标被许可人支付商标使用费而订立的协议。
出让商标专用权的一方称商标出让方,也称商标许可人,接受商标使用权的一方,称商标受让方,也称商标被许可人。在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出让方是商标专用权所有人自己,在实践中也可以由商标专用权所有人授权其代表人或继承人代其与受让方签订合同。许可方的基本权利是获得被许可方支付的商标使用费,监督被许可方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方的基本权利是获得许可方的注册商标在约定范围和时间内的使用权,有权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合同规定的商标。许可方的义务是向被许可方提供其注册商标的详细情况,允许被许可方在一定范围和时间内使用其注册商标。被许可方的义务是要向商标许可方支付商标的使用费,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商标使用费的收费标准、计算办法和支付时间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谈判中商定,并在合同条款中予以规定。在国际技术转让中,单纯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并不多见,而是在转让专利技术或者专有技术时,附带加上商标的使用许可的条款,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使用权的许可只作为技术转让许可合同的一部分内容,而不是单独作为一个许可合同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凡在中国登记注册的商标,任何单位需要使用时,应与商标所有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报商标局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内容包括:许可人和被许可人的名称、地址;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注册证号码;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和期限;规定许可使用的形式;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对商品质量的保证及监督;许可使用的报酬数额及其支付办法;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