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实施许可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0页(497字)

专利技术所有权人或合法持有人(出让方、许可方)将其专利技术许可另一方(受让方、被许可方)在一定条件下和范围内使用或实施,并由另一方支付报酬而订立的协议。

其法律特征是:(1)专利技术所有权人或合法持有人许可另一方使用或实施其专利技术,并不是将该专利技术的所有权转让。(2)专利技术拥有者可以就同一项专利技术与多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这与一般商品交易不同。

专利实施许可是一种无形财产使用权的交易,许可方不仅可以许可被许可方使用或实施其技术知识,也可以由许可方许可任何第三者使用,这与有形财产使用权出让后,出让方不再对该财产享有使用权相区别。(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有效性受专利保护期限的制约。

各国对于授予专利的保护都是有一定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即告终结,专利技术即变为社会公有的财产,人人可使用。(4)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受到地域的限制。法律对专利技术的保护受国度、地区的限制,在哪个国家、哪个地区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的,就受哪个国家、哪个地区的法律保护。在其授予专利权的国家或地区以外,专利权是不存在的。专利权的地域性决定了专利许可法律保护的地域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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