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1页(272字)
技术转让合同中技术供方强迫受让方接受同转让技术无关的产品的限制性条文规定。
它是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惯用的手段之一,以其技术转让带动产品出口。技术供方以“保证产品质量”或“商业信誉”为幌子,迫使技术受方购买他不需要的或不愿意购买的技术和设备、原材料和零配件,以此作为技术受方获得供方所提供技术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第9条明文规定,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供方不得强行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