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授条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291页(459字)

亦称“返授条款”。

技术转让合同中规定受让方或被许可方在转让技术的基础上作的后续改进技术必须无偿或有偿地回授给转让方或许可方的条文。国际技术转让中技术供方强加给技术受方的常见限制性条款之一。后续改进技术包括发明创造或革新成果。回授条款通常有3种:(1)转让方或许可方无偿或优惠地取得改进技术的普遍实施许可证。

(2)转让方或许可方无偿或优惠地取得改进技术的独占实施许可证。(3)转让方或许可方无偿地取得改进技术的所有权,包括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回授是单方的义务,只对技术受方,属于不公平竞争条款,为许多国家法律所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5年5月24日)第9条把技术转让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列入限制性条款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1987年6月23日)第43条规定:“当事人可以按照互利的原则,在技术转让合同中约定实施专利、使用非专利技术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的分享办法。合同没有约定的,任何一方无权分享另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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