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03页(988字)

中外设计机构通过签订合同,进行合作设计的工程项目。

根据《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暂行规定》,中国投资或中外合资、外国贷款工程项目的设计,需要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时,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中国投资的工程项目,中国设计机构能够设计的,不得委托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但可以引进与工程项目有关的部分设计技术或向外国设计机构进行技术经济咨询;外国在中国境内投资的工程项目,原则上也应由中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如果投资方要求由外国设计机构承担设计,应有中国设计机构参加,进行合作设计。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可以包括从工程项目的勘察到工程设计的全过程,也可以选择某一阶段进行。

项目设计的内容,可分前期工作、可行性研究、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中外设计机构要合作设计工程项目,必须按照下列程序进行:(1)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申请与审批。建设需要通过对外招标或委托外国设计机构与中国设计机构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应按项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或由建设单位委托的中方代理单位)在上报项目建议书或设计任务书的同时提出申请(包括申请合作设计所需外汇),经批准后可对外委托或招标。

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申报按设计项目规模的不同,分别由中央或地方政府主管机构进行审批。项目主管单位或建设单位在择优选定外国设计机构的同时,应当选定与其合作的中国设计机构。(2)设计资格审查。外国设计机构要接受委托或通过投标参与中外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必须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设计资格审查。

审查合格的方可参与。设计资格审查的内容包括:外国设计机构所在国或地区出具的设计资格注册证书;技术水平、技术力量和技术装备状况;承担工程设计的资历和经营管理水平;社会信誉。

(3)签订合同。包括合作设计合同和工程设计承包合同。经选定参加合作设计工程项目的中外设计机构必须签订合作设计合同,规定双方在合作设计工程项目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然后,由在合同中被选定为主设计方的设计机构与项目招标方(或委托方)签订设计承包合同,明确合作设计机构与发包方(或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并由主设计方代表中外合作双方对外开展活动。

(4)合同报批及履行。合同应报请中国政府部门批准。

合同经批准生效后,合同各方即应按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外国设计机构在中国从事合作工程项目设计工作所取得的业务收入必须依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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