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投标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20页(1243字)

两家或两家以上承包公司组成新的实体,或不组成新的联合体而以同一投标人名义进行的投标。

投标的一种形式,普遍适用于大型项目招标。联合投标常见于下列几种情况:(1)招标国禁止外国公司承包本国的某些招标项目(如国内招标的项目),欲参加投标的外国公司,须在招标国与当地公司组成合资企业共同投标。(2)公司本身专业性较强,须与其他承包公司联合投标,才能完成某个项目的报价和营建工作。(3)为克服公司本身弱点,吸取其他公司的长处而联合投标。如发达国家的大型承包企业大多数是技术密集型企业,在其准备参加某个项目投标时,往往要联合发展中国家的承包公司共同投标,将其中的劳动密集型项目(如土建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等)交给劳务费用低廉的发展中国家的承包公司承包。(4)为享受某种优惠条件而联合投标。许多国家在进行国际招标时,往往对本国承包公司和本国公司与外国公司组成的合资企业和联合体在投标报价等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优惠。如中国在对福建省水口水电站土建工程进行国际招标时,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中外联营企业参加投标,可以享受7.5%的投标价优惠。因此,在32家参加资格预审的投标人中,18家为中外联营组成,最后中标者正是中外联营企业。

(5)为加强与招标国经济联系,保证投标、中标和合同履行活动的正常进行,与招标国当地公司组成合资企业或联合体,利于熟悉当地市场行情,理顺与当地政府和商界的关系,增加中标可能性和承建的顺利性。(6)为减少风险。国际工程承包有诸多方面的风险,联合投标有利于分散中标后的承包风险。

同一投标人名义下的联合投标合作方向有以下3类:(1)同一国籍的承包公司联合投标。目的是避免相互竞争,以便联合起来一致对外。

(2)与当地公司联合投标。科威特、沙特阿拉伯、埃及、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等国为保护民族利益,给本国承包商予优先条件。

联合投标目的是享受优惠,冲破地方保护主义,增加中标可能性。(3)与第三国公司联合投标。目的是取长补短,发挥各自优势,既保证了业主对招标项目技术、质量的要求,又可降低报价,提高中标可能性。国际上常见的联合投标的组织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合营公司。由联合双方(或各方)共同出资创设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专营或兼营工程承包的公司。公司是独立的新法人,其活动不受组建各方原公司的支配,只受控于本公司的董事会。组建公司是为了长期进行工程承包活动。(2)工程项目合营。

为某个特定项目的投标而组建一个合营企业,一旦未中标或中标并完成了承包任务后,合营企业即解散。(3)联合集团。由两家或两家以上承包公司联合投标或承包工程。其组织较合营企业松散,通常是根据各成员公司的特长和自愿进行分工。参加的公司在其分工负责范围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在业主的同意下,各公司可对业主既共同又分别地承担责任。(4)合伙。

由两个或多个法人结成合作的伙伴关系来联合经营一项工程。合伙联合不是独立的法人,合伙人既共同又分别地向业主承担责任,合伙人之间负无限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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