竣工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33页(316字)

工程完成。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一般性条款。主要内容是:工程在什么条件下竣工;承包人应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其代表,要求发给竣工证明。监理工程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指示承包人完成某项工作后再发给竣工证明,或在承包人保证在维修期内完成其他工作再发给竣工证明。但是,由于下列特殊情况而影响工程进度时,承包人可以要求合理延长竣工时间:(1)因工程变更而出现额外工程或追加工程。(2)不利的自然条件或人为障碍。(3)工程所在国当局、业主或业主雇佣的其他人的原因致使工程延期竣工。

在这些条件下,能否延长或延长多少时间竣工,由监理工程师决定。承包人不能按合同期限或经延长的期限竣工,要按合同规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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