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输入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1页(184字)

劳务合作合同中接受他方提供的约定的劳务、特定的工作成果或行为并支付劳务报酬的一方当事人。

依各国习惯做法,凡企业、经济组织或其他单位和个人要作为劳务输入方签订劳务合作合同,必须经过主管部门的批准,以避免劳务输入的过量,造成社会问题。依照中国法律规定,凡企业单位或个人需要作为劳务输入方输入国外的劳务,必须经劳动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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