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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机构业务范围限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1页(212字)

根据《上海外资保险机构暂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1992年9月11日发布,1995年6月5日修订)的规定,外资保险机构可以经营法定保险业务,同时根据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外资保险机构除法定保险以外的下列业务的部分或全部:境外企业的各项保险、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财产保险和与其有关的责任保险;外国人和境内个人缴费的人身保险业务;上述两项业务的再保险业务;经批准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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