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银行业务范围限定
书籍:中华金融辞库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231页(338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1994年2月25日发布,1994年4月1日实行)的规定,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业务范围,可以部分或全部经营下列种类的业务:外汇存款;外汇放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境外汇入汇款和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华侨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汇出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办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进出口结算和经批准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出口结算以及放款项下的进口结算);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兑换;代理外币信用卡付款;保管及保管箱业务;资信调查和咨询;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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