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费预付款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3页(256字)

国际劳务合作合同的雇主一方为了便于受聘方更好地履行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向受聘方预支的一部分劳务费。

主要包括:(1)受聘方在取得签证后,雇主向其汇款若干,以便于受聘方做好安排,及时到达工程项目所在国。(2)受聘方劳务人员到达现场后,雇主预支每人1个月的伙食费,以便于劳务人员安排膳食。(3)劳务人员工作满1年后,回国休假的工资及机票费,由雇主于休假当月之初支付。劳务费预付款一般在受聘方提交预付款保函后支付,并在劳务人员的工资中逐月扣还。

合同中应订明扣还日期和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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