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咨询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45页(672字)
在国际工程承包过程中工程咨询人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技术和劳力,为客户完成一定的工作或提供咨询意见,而由客户取得这一工作成果或咨询意见并支付报酬(咨询费)的协议。
工程咨询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其标的是咨询服务行为。
咨询人凭借自己工程技术方面的知识、经验或技术专长,对工程项目从经济、技术、财务、效益等各方面进行论证、分析、对比,提出各种方案供客户选择。
工程咨询合同可分为3种:(1)机会研究阶段的咨询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对项目的地址选择、经济因素调查、经济结构预测、经济潜力分析、经济和技术效益研究、区域规划等进行评估并得出结论性意见。(2)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程咨询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对资金来源、市场情况、投标资格预审、招标文件、投标技巧、各种费用等进行分析评估,并作出报告。(3)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咨询合同。
合同的内容包括对项目的总体设计、分项设计,项目工期、各种合同文件的拟定,施工机械和材料的选择,施工监督、工程和工厂验收、交付使用以及试生产等提出意见和评论,还包括对承包人的选择、技术指导、人员培训、技术转让、设备安装及投产后的协助、对重要职员的雇用以及违约索赔、仲裁等进行论证并提出意见。工程咨询合同与许可证协议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咨询人向客户提供的“技术”是属于公知技术或普通技术,是专利技术、专有技术以外的技术。
工程咨询合同的主要依据是FIDIC编写的《客户与咨询工程师之间的国际协议通则》。目前国际上有许多提供国际工程咨询服务的专业公司。
中国也成立了“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