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保险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4页(654字)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旅游过程中因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时给予经济补偿和物质保证的一种保险制度。

旅游保险可以使旅游者进行旅游活动得到可靠的社会保障,解决后顾之忧,从而促进旅游事业的发展。旅游保险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如下分类:(1)以旅游保险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狭义的和广义的旅游保险。

狭义的旅游保险仅指旅游者进行游览观光中的保险;广义的旅游保险则包括:①游览观光保险。②铁路旅行保险。

③航空旅行保险。④公路旅行保险。

⑤水上旅行保险。(2)以被保险人的国籍为标准,可分为国内和涉外旅游保险。

国内旅游保险是为本国公民在国内旅游提供的保险,涉外旅游保险是为外国人、无国籍人、外侨在国内旅游提供的保险。(3)以保险对象为标准,可分为旅游人身保险与旅游财产保险。前者是以旅游者人身为对象的保险,后者是以旅游者携带的财产为对象的保险。这两项保险可以一起保险,也可以分开保险。

(4)以保险责任为标准,可分为旅游意外事故保险和旅游责任保险。前者是保险人承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保险,可由旅游者个人或所参加的旅行服务部门投保;后者是保险人承担旅游服务部门服务的责任保险,由旅游服务部门投保。(5)以旅游保险成立的方式为标准,可分为强制的利自愿的保险。国家统一强制规定予以保险的是强制保险,既对投保人有强制性,也对保险人有强制性,主要适用于旅游者运输意外伤害的保险。

自愿保险是双方自愿通过合同确定的保险。各类保险的投保人和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由旅游保险合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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