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导游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6页(364字)

中国对导游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保护旅游者和导游人员合法权益的行政规章。

1987年11月14日国务院批准,12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1988年3月1日施行。共21条。

主要内容是:(1)导游人员分为全程陪同、地方陪同和定点陪同。(2)导游人员应具备的条件是: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热爱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遵守旅游职业道德,热心为旅游者服务;具有高中以上文化水平,有胜任导游工作的语言表达能力;熟悉旅游业务,有组织接待能力;身体健康,能适应工作的需要。

具备上述条件者,经考试合格,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方可担任导游工作。(3)旅行社对导游人员日常管理的主要职责是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法制、纪律教育;组织导游业务培训;负责内部考核和奖惩工作;处理旅游者对导游人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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