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旅馆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58页(2533字)

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签订的调整旅馆与旅行社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963年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缔结一项协议,将涉及旅馆与旅行社之关系的国际惯例统一加以规定。1970年10月22日在墨西哥城举行的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大会及1970年11月30日在突尼斯莫拉斯提尔举行的国际旅行馆协会理事会上,通过了《国际旅馆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旅馆与旅行合同的协议》,取代了1963年协议。

1979年又对1970年协议进行了修订。现行文本为1979年所修订的协议。

旨在将涉及旅馆与旅行社关系的国际商业惯例加以明文确认。共60条。

主要内容是:(1)缔约各方。缔约各方是:国际旅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总部设在巴黎第8区圣·奥诺雷·佛布尔大街89号;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总部设在巴黎第1区圣奥诺雷大街163号,秘书处设在布鲁塞尔尔尼斯大街30号。

(2)缔约各方之义务。缔约各方承担下列义务:对各国国内有关协会开展工作,使其遵守协议之各项条款;努力促成各国和各地区协会在订立本国、本地区旅馆协议时,均以协议确定之原则为基础;叮嘱各自之成员及所属企业在同另一方成员及所属企业订立旅馆合同时给予对方以优惠。(3)运用范围。明确宣布参加协议或者习惯上默示遵照协议的旅馆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属于同一国家的明确宣布同意协议的联合会的旅馆与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具有国际性质的旅馆合同属于协议之适用范围。

即旅馆业主的经营机构与旅行社的营业机构不在同一国家,他们之间的旅馆合同适用协议;属于同一国籍的旅馆与旅行社(按各自机构的所在地划分),未就该问题订立任何国内或地区性协议者,它们之间订立的旅馆合同亦属协议适用范围;旅馆与旅行社之间可以订立特别合同,但其合同中未规定的一切条款,协议之规定仍然有效。协议可作为解决旅馆与旅行社之间争议的指导。(4)旅馆合同。①旅馆合同的种类。分为散客旅行者旅馆合同和团体旅行者旅馆合同。②旅馆合同的成立。

任何旅馆合同都必须事先有旅行社向旅馆发出的预订要约;任何非书面预订要约都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之(信件、电报、电传、计算机预订系统等等);任何预订要约均应具体说明需提供的服务内容,此种服务之等值可在同一预订单据上载明。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仅保证依据所载款项之数付款。

旅馆合同只有旅馆接受要约始最终成立,依第11条第1款之规定除外。该项接受应以书面为之(信件、电报、电传、计算机预订系统等等),与要约明确相关联,载明所订服务之价格,并应在旅馆接到要约后立即或最迟3天内发出。在旅行社要求以电报回复的情况下,则必须使用“回电费已支付”之形式。③旅馆应得的报酬。

旅馆就旅馆合同标的之服务对旅行社确定的价格,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高于对其直接顾客的收费标准。无论帐单是由旅行社支付,或者直接由旅行者支付,旅馆同意实行特别价格时,则不得要求支付高于其同意之价格的款项。旅馆有义务遵守合同中约定的价格,在变动价格的情况下,须预先规定30天的适应期,然后实行新的价格,此种价格变动对已确认的预订无效。旅行社须支付价款的服务范围,为其向旅馆发出的预订单据所载明的服务。④旅行社应得的报酬。适用协议之一切旅馆合同,均可由旅馆按所提供的服务(客房与用餐)价格之一定比例向旅行社支付佣金。该项佣金,旅馆只付给旅行社,其他一切共同当事人均排除在外。提取佣金的比例应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协议之缔约各方认为佣金通常不包括服务费,也不包括税金在内的所提供服务价格的10%。

旅馆同意在任何延长逗留的时间,或者由顾客为以后住店而就地进行的预订,亦应支付佣金。旅馆从其发票总计款额中扣除应付给旅行社的佣金,由顾客直接付款的情况下,旅馆在旅行者离开后30天内向旅行社支付所欠的佣金。⑤取消预订。任何取消预订都应以书面为之,注明日期(挂号信、电传);旅行社发出的任何口头或电话形式取消预订都应由其以书面确认之;为使这种取消预订能自口头通知发出之日起即行生效,取消预订的确认函件应明文提示上述日期;旅馆发出的任何提到该口头取消预订的书面文字均可免除旅行社对取消预订的书面确认;部分或全部取消旅馆合同的条件与期限以及在过迟取消合同的情况下可能引起的赔偿由每种合同专门规定之。

(5)一般的相互义务:①协议性义务。旅行社对其所要求的预订提供必要的、全面详细情况的义务;旅馆依据旅馆合同向旅行社的顾客(旅行者)提供的服务(不论是散客还是团体旅客)应与它在相同条件下为其直接顾客所提供的服务质量相同;旅馆应在旅行者到达的当日14时至其离开日的12时,将预订的房间留给旅行者支配;旅馆对任何符合手续的预订一旦接受与确认,均应遵守约定的义务;在旅行社交付了保证金的情况下,如其性质系附件中所示明确为定金者,旅馆则应在上述相同期限内双倍返还该款项;只要旅馆合同之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而无法履行其义务时,该当事人可免除履行义务而不负赔偿责任;旅馆或旅行社无法履行其义务的情况下,尤其是在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下,有义务采取自己可以使用的方法立即告知另一方,以限制损失。②职业道德性义务。旅馆应放弃挑动(不管用何种手段)旅行者——旅行社的顾客做自己的直接顾客;旅行社即使同时与不同旅馆联系以取得预订,亦应放弃为同一个旅行者的同一次逗留签订多个旅馆合同,然后在协议所规定的期限内取消其不需要的那些合同的打算,在任何情况下,旅馆合同均不得以任何形式附带订立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广告合同;旅馆应向旅行社通报有关旅馆的等级、位置及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准确情况;旅馆与旅行社都不得对其顾客散布任何言论怀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所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得散布有损于他方当事人职业声誉的言论。(6)争议的解决。由执行协议所产生的任何争议均可提交“协会”或“联合会”联络委员会调解与仲裁;在双方当事人同意仲裁的情况下,最主动方可向其所属国际协会或联合会提交仲裁申请,并提交全部必要的材料;受理仲裁申请的联合会拟定仲裁协议书,一式两份,由双方当事人各签署一份,送交其所属“联合会”;(7)协议有效期。

协议有效期为2年,除宣告废止外,可默示延长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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