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局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0页(2977字)

中国调整民航在旅客、行李的国内运输中旅客与民航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局1984年以第067号文公布,自1985年1月1日起实行。旨在规定航空运输的条件、权利、义务和确定经济责任的基本依据,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共5章44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根据航空旅客运输合同,凡旅客的始发、经停和目的地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运输,都适用规则。(2)航班班期时刻。

民航的航班班期时刻,是民航组织运输和旅客安排旅行的依据,不得任意变更,但民航为保证飞行安全等特殊需要,可作必要的调整。民航的航班班期时刻应该在实施前对外公布。(3)旅客运输。

①定座。旅客乘机应向民航办理定座。民航可根据情况采取随定随销、合同定座或其他方式接受旅客定座;民航应规定航班开始接受和截止接受定座的日期,必要时可暂停接受某一航班的旅客定座,定妥座位的旅客,必须在民航规定或预约的时限前购买客票,否则座位不予保留;合同单位定妥座位后,如需变更或取消,应在民航规定的时限前向民航提出。

否则,民航可按规定向旅客收取退座手续费。不定期的客票,必须在向民航定妥座位后才能使用,此客票在定座位时,无优先权。②客票及行李票。

客票及行李票(以下简称客票)是民航和旅客订立航空运输合同和旅客乘机的凭证。客票为记名式,只限客票上填明姓名的旅客本人使用,旅客不得转让和涂改客票,否则客票无效,票款不退;定妥座位的客票只适用于客票乘机联上列明的航程、日期、航班,客票有效期为90天,定妥座位的客票自运输开始之日次日零时起算,未定妥座位的客票自出票之日次日零时起算。旅客必须在客票有效期内完成客票上列明的全部航程。

旅客使用客票时,应交验客票旅客联和乘机联,客票上如缺少上述任何一联即为无效。③购票。

旅客可在民航市内售票处或机场购票,也可在民航委托代售客票的单位购票,民航应规定预售客票的天数,并公布各航班班次的售票动态。

旅客购票应按规定提供有效的旅行证件和本人身份证件。④联程票、回程票。旅客可购买联程和回程票,一般在定妥联程或回程航班的座位后才能购买。

旅客持定妥座位的联程或回程票,应在到达联程或回程站当时,或至迟在联程或回程航班起飞日前一天12时以前,向民航办理座位再证实的手续,否则原定座位不予保留。⑤票价。民航对外公布的票价是始发机场至目的地机场之间航空运输的票价,不包括机场与市区间的地面运输费;民航公布的票价只适用于规定航路的航班运输,如旅客要求往由其他航路时,应该按实际经行的航路计票价。⑥退票。旅客由于民航或本人原因,未能按照运输合同完成航空运输,可在客票有效期内要求退票,旅客退票,应凭客票的旅客联和乘机联,缺其中任何一联,不能办理退票;退票只限在出票站,航班始发站及终止旅行的航空站办理;客票的退款只能给客票上列明的旅客本人或客票的付款人。退票方法按国家和民航有关规定办理。⑦遗失客票。旅客遗失客票,应凭个人或单位证明,在所乘航班规定起飞时间2小时内向民航申请挂失;客票在旅客申请挂失前,如已被冒用或冒退,民航不负责任;民航对旅客提出的挂失证明,经核实查明客票未被冒用或冒退,可予补发新票。⑧安全检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旅客乘机前,公安部门和民航站有权对旅客人身及其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如旅客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民航拒绝承运;在检查中,发现有危及安全的旅客和物品,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⑨载运退制。对于无成人陪伴的儿童、孕妇及病残者等,只有在符合民航规定的条件下才能载运;对于因精神或健康情况可能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民航不予载运,已购客票按退票处理;对于违反政府法律、法令和民航规章的旅客,民航应拒绝其乘机,已购客票作废,票款不退。

(4)行李运输。行李是指旅客的旅行必需品以及个人生活和工作用的小件物品,包括在运输过程中由民航负责照管的旅客交运行李和旅客自行照看的自理行李;国家规定的禁运物品、限制运输物品、危险物品以及有异味或容易污损飞机的其他物品,不能作为行李或夹入行李内托运;机密文件、保密资料、技术资料、外交信贷、证券、货币、易碎易损物品、流质物品、贵重物品(如金银、首饰、手表、照相机等)以及其他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不能作为交运行李托运;民航在班机起飞当日办理乘机手续的时间内,凭客票收运行李;旅客行李只能收运至客票上列明的第一个到达站,民航不办理行李联程运输;旅客的交运行李(包括超限行李)与旅客同机运送,如超限行李数量过多,受飞机载量的限制不能全部装运时,应给旅客说明,并优先安排在后续的班机上运送;旅客应在到达目的地的当日,凭提取行李凭证在机场提取行李;旅客遗失提取行李凭证,应立即向民航挂失,民航在旅客提供适当的证明,并出具收据后,将行李交付旅客,如在声明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民航不负责任;行李发生延误、丢失或损坏,民航应会同旅客填写运输事故的记录,负责查明情况和原因,及时将调查结果通知旅客,并按规定迅速处理;如果行李的延误运达系由于民航原因,造成旅客旅途生活的一些困难,民航可按有关规定,给予旅客日用品补偿费。(5)责任与赔偿。①旅客意外伤害的处理。

旅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民航应根据伤害的原因,区分伤害的性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经济责任。②行李运输的责任范围。

旅客的交运行李从承运时起到交付时止,民航负安全运输的责任,如发生丢失、损坏、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属于下列情况,除能证明是民航原因造成者外,民航不负赔偿责任:自然灾害;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所引起的变质、减量、破损等;包装方法或容器质量不好,但从外部无法观察发现;旅客的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规则第13条第3款所规定不能作为交运行李或不能夹入行李内托运的物品。③行李赔偿要求的提出和处理。交运行李在超过应当运到日期7天以后仍未运到,旅客即可提出赔偿要求。旅客要求赔偿时,应自行李运到之日起180天内,以书面向民航提出,并随附客票,提取行李凭证,行李运输事故记录,证明行李内容、价格的凭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民航应当在接到要求后10天内处理;旅客应自发现行李损坏时起180天内以书面向民航提出赔偿要求,并按规定随附必要的文件,民航应当在接到要求后7天内提出处理意见。④行李赔偿额的确定。行李全部或部分丢失时,按丢失行李的实际价值赔偿,但赔偿金额每公斤不得超过10元,已收到行李费退还,如果旅客已办理行李声明价值,民航应按声明价值赔偿;旅客的丢失行李无法确定重量时,每一旅客的丢失行李最多只能按该旅客享受的免费托运行李额赔偿;行李损坏时,按照行李降低的价值赔偿或负担修理费用,但未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件行李按每公斤赔偿10元计算的最高额赔偿。

⑤找到丢失行李的处理。丢失的行李在民航赔偿后找到,按下列办法处理,通知旅客领取,撤销赔偿手续,收回全部赔款;如旅客不领取,按无人认领行李处理;如发现行李的实际价值低于赔偿价值,而旅客又不领取时,民航有权追回多付的款项。

⑥旅客责任。

由于旅客的疏忽、过失,或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和规则,使民航或第三者遭受损失时,应由旅客担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报请有关部门处理;由于上款所述原因,使旅客本人遭受损失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民航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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