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航旅客、行李国际运输规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0页(2394字)

中国调整民航在旅客、行李的国际运输中旅客与民航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行政规章。

中国民用航空局1984年以188号文公布,同年10月1日施行。旨在明确中国民航和旅客之间的权利义务,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中国民航事业的发展。共13章52条。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规则适用于中国民航按照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规定办理的一切旅客、行李国际运输和有关的各项服务。(2)修改和使用。中国民航有权不经通知,修改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但是,这种修改不适用于修改前已经开始的运输。

中国民航的工作人员、代理人或雇员都无权更改或违反适用的运输规章、票价、费用和运输条件的任何规定。

(3)运输责任。①责任的限制。符合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国民航对每一位旅客所负的责任以12万5千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1万美元)为限。

符合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国民航对每一旅客所负的责任以25万万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2万美元)为限。对于中国民航承担的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如果在运输合同中列明该项运输的始发地点、目的地点或约定的经停地点中有一个在美国,中国民航同意,对每一旅客死亡、受伤或身体的其他伤害所负的责任限额,包括法律费和诉讼费,应为7万5千美元,如果在一个国家内提出诉讼,而该国规定赔偿额要与法律费和诉讼费分开判给时,则责任限额为5万8千美元,不包括法律费和诉讼费;对于因旅客死亡、受伤或身体的其他伤害而提出的任何诉讼,中国民航不引用公约的第20条第1款所规定的任何保护;任何人有意造成损害,致使旅客死亡、受伤或遭受身体的其他伤害而提出(或为该人或关于该人提出)任何索赔时,本条的任何规定不应该认为影响中国民航对该项索赔的权利和责任。

中国民航对于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行李的损失,所负的责任如下:交运行李,以每公斤250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20美元)为限;每一旅客的自理行李和其他财物,以5000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400美元)为限;按照第32条办理声明价值的行李,以声明的价值为限;在任何情况下,中国民航对行李所负的责任,以不超过旅客所遭受的损失的实际价值为限。旅客提出赔偿要求时,必须提供遭受损失的实际价值的证明;按照计件办法运输的每件交运行李,应当按实际重量计算,除事先按照逾重行李办理的行李外,计算每件行李的重量,最多不得超过32公斤,中国民航所负的责任以8000法国金法郎或其他等值货币(约折合640美元)为限。

对于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中国民航对旅客和行李所负的责任限额,按照符合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办理。②责任的免除。中国民航填开的为其他承运人承运的客票或行李票,中国民航只作为该其他承运人的代理人,对于该其他承运航段中所造成的损失(包括旅客死亡、受伤、身体的其他伤害、延误和行李损坏、遗失、延误、本条下同),中国民航不负责任;除第48条第3款第2项规定的运输外,对中国民航无法控制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中国民航不负责任;中国民航由于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运输过程中有关国家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旅行条件的规定,或旅客由于没有遵守这些规定,对旅客所造成的任何损失,中国民航不负责任;旅客损失是由于旅客自己的过失所引起或促成,中国民航所负的责任以法律规定属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失所应负的责任为限;中国民航所负的责任,以不超过旅客提供证明的损失数额为限。对于由此引起的间接损失或损失造成的后果,不论是否可以预见,中国民航不负责任;由于旅客本人的年龄和精神或健康状况,造成或加重其本人的疾病、受伤、残废或死亡,中国民航不负责任;由于旅客行李本身的缺陷或内部物品造成该旅客行李的损失,中国民航不负责任。由于旅客行李本身的缺陷或内部物品造成中国民航或其他旅客行李的损失,该旅客应当赔偿中国民航的损失和由此支付的一切费用;中国民航对于交运行李内的易碎物品、易腐物品、货币、珠宝、贵重金属、金银制品、可流通票证、有价证券和其他贵重物品,以及公务文件、护照和其他旅行证件的损失,不论中国民航是否了解,都不负责任;中国民航交付旅客的行李如果只有全部交运行李的一部分或全部交运行李中只有一部分遭受损失,不论未交付行李或遭受损失部分行李的价值或内容如何,中国民航所负的责任,应当按照未交付行李或行李中遭受损失部分行李的重量占全部交运行李重量的比例确定;中国民航对于自理行李的损失,除属于中国民航的过失所造成者外,不负责任;规则有关中国民航的责任限额和责任免除的任何规定,同样适用于中国民航的代理人和雇员以及中国民航使用其他飞机的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和雇员。

中国民航和上述代理人,雇员以及所有人可以支付的赔偿总数,不得超过中国民航所承担的责任限额。③运输责任适用的法律和规章。除第48条和第49条列明的责任限额和责任免除外,其他运输责任,适用下列有关法律和规章:符合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适用华沙公约,符合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适用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不符合公约规定的国际运输,适用1955年在海牙修改的华沙公约;其他适用的法律、政府规章、命令和旅行条件,以及中国民航适用的运输规章、运价、费用和运输条件的有关规定。

(4)索赔和诉讼的年限。①索赔的时限。行李损坏,应当在发现损坏时,立即向中国民航提出索赔要求,最迟不得超过从收到行李之日起7天以内提出;行李遗失,最迟不得超过从行李应当付收件人之日起21天以内提出;行李延误,最迟不得超过从行李交付收件人之日起21天以内提出。②诉讼的年限。

关于赔偿责任的诉讼,应当从飞机到达目的地点之日起,或从飞机应该到达之日起,或从运输停止之日起2年以内提出,否则就丧失诉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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