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类广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68页(842字)

以推销药品为目的而发布的广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有下列内容:含有不科学的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的;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比较的;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药品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性药品广告中必须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

广告客主、广告经营者申请刊播、设置或张贴药品广告,应当持《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营业执照》、卫生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证件、批准该药品生产的文号、说明书、商标注册证、颁奖证书等文件,向药品广告审查机关申请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

外国企业在中国申请发布药品广告,必须提供生产该药品的国家或地区批准的证明文件,药品说明和有关资料,办理药品广告审批表。经审批机关批准后,广告客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即获得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内发布药品广告的权利,如果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布药品广告,还须持《药品广告审批表》到广告发布媒介所在地卫生厅(局)注册批准。

药品广告审批表有效期为2年,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广告客户刊播、设置或张贴药品广告,应当正确地向药品经营单位、医药卫生工作者和群众介绍药品的成份、功效、用量、用法、禁忌症和副作用。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严格查验各项证件,按照《药品广告审批表》内批准的内容设计制作,予以发布,并将审批表存入档案。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不得发布广告。经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如临床发现有新的不良反映,或药品质量下降,未达到规定标准,以及企业停产、停业整顿或被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发布广告,或者吊销药品广告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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