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0页(800字)

依法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世界上第一家现代广告公司是1869年美国建立的爱益父子公司。世界上最大的跨国广告公司是英国的盛世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中国,广告经营者可分为:(1)广告经营单位。即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持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从事广告经营活动的组织。按其组织形式和业务性质有:①经营广告业务的专业公司。其性质有国有的、集体的和中外合资经营的广告公司。

其服务范围,主要是代理购买媒介、代理创作广告文本、代理进行市场调查、代理或咨询广告规划工作。其服务方式是以代理为主,咨询为辅。代理购买媒介和代理制作广告文本是广告专营公司的主要业务。

②兼营广告业务的事业单位,亦称广告媒介单位。

包括享有广告经营权的报社、杂志社、广播电台、电视台、农村有线广播站等。广告兼营单位取得广告经营权的条件是:具有法人资格;有直接发布广告的手段,即广告媒介;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和专职人员;有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的管理人员和编审人员;有健全的广告承制、审查和业务档案制度;报社和杂志社兼营广告业务,其报纸和杂志必须是公开发行,并且报纸发行量要求达到1万份以上,杂志的发行量要求达到5千份以上;单独立帐,即将广告费的收支情况单独列为一个科目,并配有专职或兼职的财会人员;省级以上报纸、电台、电视台申请承办外商来华广告,还应配备翻译人员。

(2)经营广告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其资格是除应具备《乡镇个体工商户暂行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广告专业技能,熟悉广告管理法规,经考试审查合格后,由本人向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部门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由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营业执照。其经营范围是从事广告的设计和制作,限于本身条件不能从事广告代理和广告发布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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