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限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0页(991字)

国家对广告宣传和广告经营所作的限制性规定。

世界各国根据各自的情况,对商业性广告都有不同的限制性规定。例如,大多数国家对食品广告有一定的限制;对烟酒广告,芬兰和挪威是完全禁止,美国、法国、希腊、瑞士等禁止部分媒介宣传;对药品广告,希腊、芬兰、瑞士等国规定任何媒介不得做药品广告,丹麦、意大利、荷兰、挪威、英国、德国等规定除政府卫生部门批准外,其他的予以严格限制。瑞典只限制传统秘方药品的广告;对儿童玩具广告,一些国家也有严格的限制,以保护儿童的身心健康。

同类广告的宣传,西方国家为避免相互攻击,防止不正当竞争,有限制性规定。例如,希腊规定电视广告商品的牌名每天只能播放一次;比利时、卢森堡规定在电波媒介和杂志广告中,在同一天或同一段时间或同一期,不得接受同类型产品或服务的广告;法国、爱尔兰、荷兰等规定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不得出现同类商品的牌子或同类性质服务企业的名称。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对广告的限制主要是:(1)广告宣传形式的限制。例如,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2)广告内容的限制。

广告内容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情形。(3)地理位置的限制。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路牌广告、招贴广告等户外广告的设置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此外,实践中还有广告宣传时间的限制与篇幅的限制。

广告时间的限制,如不得中断其他节目插播广告,更不允许在新闻联播节目时间插播广告;广播电台每日播放经济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广播总时间的6%,电视台每个频道播放经济广告的时间不得超过播放总时间的8%;电视台对同一内容的外商广告不得连续播放。广告篇幅的限制,如各种报纸刊登的经济广告的版面不得超过总版面的1/8,传播经济信息的专业报纸刊登经济广告的版面不得超过总版面的1/3,日刊对同一内容的外商广告不得连续刊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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