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广告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0页(574字)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刊播、设置和张贴的广告。

其性质为违法广告。在中国,按其违法行为,可分为:(1)内容违法的禁止广告。

包括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的广告;损害中国民族尊严的广告;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广告;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和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准则的广告;弄虚作假的广告;贬低同类产品,作不正当竞争宣传的广告;广告客户超出经营的商品范围或超出国家允许经营的商品范围刊播、设置和张贴的广告等。(2)形式违法的禁止广告。

包括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并收取费用的广告;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为卷烟做广告等。(3)程序违法的禁止广告。包括利用广播、电视和报纸以外的媒介所做的卷烟广告,但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授权的省辖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的;未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优质名酒,或者虽属于上述名酒,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刊播、设置和张贴的广告;依法应当由广告客户提交产品质量证明、颁奖证明和其他有关证明,而未提供上述证明刊播、设置、张贴的广告;广告经营者未经批准,并取得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而发布的广告。(4)超越权限范围的禁止广告,即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超出依法核定的权限而发布的广告。包括超越广告宣传权限发布的广告和超越广告经营权限发布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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