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中国物资管理辞典》第716页(446字)

亦称供需合同。

社会主义组织之间根据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而订立的,一方(供方)将一定数量、质量的物资供给他方(需方),需方接受物资并依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支付价金的协议。供应合同是落实和执行国家物资分配计划的法律形式,属于买卖合同的范畴,但有区别于普通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1)它是直接依据国家的物资分配计划而签订的,合同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物资分配计划的要求。

(2)合同当事人只能是属于物资分配计划范围的社会主义组织,公民个人一般不能作为当事人。(3)合同标的物属于国家计划分配的重要的生产资料。

(4)它的有效期通常是一年,并大多采取分期、分批履行的方式。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对订立供应合同的内容,如产品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包装、运输、交货和提货日期、货款的结算、双方的违约责任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

这是目前调整供应合同的主要法律依据。按供应合同的标的,可分为钢材供货合同、煤炭供货合同、木材供应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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