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共同体各国的广告法规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5页(1465字)

欧洲共同体各国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规定。

(1)比利时的规定。该国法律禁止做电视广告和广播广告。禁止在广告中使用有关产品的产地、性质、成份或质量上的伪造资料。

禁止使用毁坏竞争对手名誉的比较型广告,也不允许使用可能会造成与其他商人或制造商混淆的广告标志和口号。

任何个人或团体如果怀疑广告主有违法行为,可向商业法庭起诉。(2)丹麦的规定。

该国禁止广播广告和电视广告。丹麦将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作为广告法惯例的标准。

禁止任何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

广告陈述必须绝对正确,并且随时能证实自己的陈述。(3)葡萄牙的规定。该国国营电台不设广告节目,电视的广告节目时间限制在5%以内。

法律规定,广告本身必须易于识别。任何广告都不能利用读者的恐惧心理,不可用俚语或外国的解释。禁止用“最新的”或“最佳的”之类的夸张措词。产品的质量、性能、成份和产地不可欺骗消费者,规定任何鉴定书都必须是真实的,并附有制作人员的经历。。规定模特儿穿着某种职业服装做广告时,必须在不使人误解的前提下进行。

广告不得使用妇女的性诱惑,也不能把妇女描绘成家庭型的,来排斥其他行业。所有广告受规章制定机关的审核。

(4)英国的规定。该国法律禁止在BBC广播网和英国电视广播协会的电视广播网内做广告,在其他的私人广播电台、电视系统可以做广告,但须经严格审查。英国的广告法规主要有《广告法》、《医药治疗广告标准法典》和《销售促进法典》等。法律禁止以下行为:①不正当的或欺骗的广告。

②使用虚假的或恶毒的、攻击性的广告语言。③使用未经证实,或无法证实的广告叙述。④广告妨碍公园、娱乐场所,或损及风景地带、乡村风景、公路、铁路、水道、公共场所及任何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及场所的行为。⑤任何妨碍变通或对交通产生危害的广告。

⑥移动广告,如步行、骑、驾车在闹市作广告。⑦性病、百日咳、鳞癣、痈疔及减肥药广告和催眠术广告。(5)荷兰的规定。该国法律规定,每个电台、电视台的每天广告节目时间在15分钟之内。

要求所有广告必须是真实的,使人有良好的感受。禁止欺骗、制造恐惧和恐怖,利用迷信和宗教。禁止冒牌的样品,禁止不同产品间的广告混淆。(6)西班牙的规定。

该国广播广告限制在每小时5分钟之内。法律禁止一切违反良好商业惯例的活动,特别是意在使竞争者及其产品丧失信誉的行为。严格禁止针对或反对竞争者的广告。(7)希腊的规定。

该国要求广告必须符合良好的道德标准,并以国际商会的《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为其标准广告法律。禁止比较型广告。

(8)德国的规定。该国限制广播、电视节目的时间和次数。

法律规定在产品质量、来源、产量和价格等方面用广告造成顾客误解是非法的。禁止任何使购买者混淆的附加说明。

禁止使用“高级”措词。(9)法国的规定。

该国禁电台广告。电视广告规定每天播7次共15分钟,并且广告产品须经政府特别审核批准.执行国际商会《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并在民法中,禁止任何对他人“莫须有”的损害行为,禁止比较型广告,执法严厉。(10)爱尔兰的规定。

该国限制电台、电视广告为其总播出时间的10%。要求所有广告都必须是令人满意的、合法的、诚实的和真实的。不允许欺骗和弄虚作假。

禁止使用恐怖和迷信,禁止利用不正当手段攻击任何竞争者。任何鉴定书都必须是真实的和3年以内的。

(11)意大利的规定。

该国禁止比较型广告。不允许弄虚作假和欺骗行为。食品广告法禁止使用令人对产品质量、成份或营养价值产生误解的名词、语句或设计,所有广告在登载之前,必须经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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