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电视广告规范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4页(2444字)

美国电视广告的指导原则以及广告播映、广告时间的有关准则。

其内容是:(1)一般性准则。包括:①对于广告客户的信誉,广告商品或服务内容的真实性,如有充分理由加以怀疑时,应拒绝接受播映。②对于广告的目的与精神,如有违背法律的嫌疑,应拒绝接受播映。③由广告客户赞助的节目,应标明其提供者。④对正常安全有影响的广告,应禁止播映,具有某种危险性可能的商品,禁止儿童参加其广告活动。⑤基于社会习俗,认为某项广告将为社会上大部分人士所反对者,应拒绝接受播映。

⑥用蒸馏酿造而成的烈酒,其广告不得接受。⑦啤酒及温和性酒类之广告,内容应力求高尚,制作应求审慎,不得表现饮酒的动态。

广告影片中,应避免“饮”的镜头。

⑧香烟广告,禁止播映。⑨训练、补习机构(学校或专班)广告,如暗示或夸大在参加课程讲习后可获得就业机会者,应拒绝接受。⑩邮购火器弹药广告,禁止接受。

⑥算命、测字、占星、摸骨、手相、测心、测性等广告,禁止接受。⑥痔疮药品及妇女卫生用品等,属于私人秘用的商品广告,必须从严要求,重视伦理道德及高雅格调。⑩对竞赛(赛等)或赌彩(彩券抽奖等)作预测的刊物,其广告一律不予接受。⑩私人或机关团体,就运动比赛所举办的合法猜谜,其广告应以公告方式播出。

⑤销售多种商品的广告客户,不得在销售合格商品的广告中,同时连带销售另一种不合格的商品。⑩暗含有不良引诱用意的商品广告,应避免接受。

⑥证言性质广告,内容必须有真人真事为证。凡无法证实者,不予接受播映,(2)广告播映准则。主要规定是:①广告措词,应高雅有礼,避免使人厌恶拒听。广告的内容须力求与节目格调保持调和。②不得用欺骗、隐瞒的方式播映商品的内容。③插播儿童节目中的广告,应特别审慎。

在介绍商品之用法与效果方面,应避免引起儿童的错觉。④应经医师指导后才可使用的各种有关健康的用品,不得以儿童为推销对象。

⑤经常出现在儿童节目中之人物或卡通人物。

不得采用作广告。

⑥不得用“虚构”的人物,呼请消费者购买商品。⑦介绍有关健康的商品或服务,包括不需医师处方即可购买之药品,其广告不得直接雇用医师、牙医、护士、药剂师等为广告演员I不得以演员扮饰医师、牙医、护士、药剂师等介绍药品或服务;广告中表现“实验室”或“化验室”情形,一切人物均须完全真实。

⑧广告内容,不得诽谤、攻击竞争者的商品,或其他工业、或机构。⑨节目提供者之广告,限在其所提供的节目范围内播映。

不得以变相方式播出,以免影响到前一档或后一档的节目。

⑩广告的设计应力求有创新表现,以配合电视富有日新月异之技巧。

⑥对于教会与宗教团体的节目,不宜收取电视费用。⑥广告中提及有关研究、调查或试验之结果,其内容必须真实,不应在播映时,以虚伪的方式造成观众接受言过其实的印 象。

(3)医药用品广告准则。内容包括:①药品广告与 观众之健康有关,应慎重对观众之影响。

②医药广告 中,不得使用“安全可靠”、“毫无危险”、“无副作用”等夸大医疗效用之词句。

③医药广告如有令人厌恶的痛苦呻吟的表情、动作及声音者,应拒绝播映。(4)广告时间准则。主要有下列规定:①主要时间内,参加电视网各台,每60分钟之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

所谓主要时间,是指每天下午6时起,至午 夜止,由各电视台任选3小时及30分钟,连续播出。主要时间内,如包含新闻节目30分钟,则这30分钟可不列为主要时间,得另以30分钟作为补充,新闻节目的30分钟,可按非主要时间标准计算广告量。

②其他时间(非主要时间),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不得超过16分钟。⑧儿童节目时间不包括在主要广告时间之内,是以12岁以下儿童为对象的节目时间。在星期六及星期日,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9分30秒。在星期一至星期五,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2分钟。

④广告之插播,是指在节目主体播映中,所播出的广告:在主要时间,每30分钟节目内广告插播不得超过2次。每60分钟之节目,广告插播不得超过4次,节目长度超过60分钟者,按比例每增加30分钟,可增加广告插播2次;综艺节目每60分钟可插播广告5次,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广告插播不得超过4次;不论在主要时间或其他时间,凡节目长度在15分钟以内者,其广告插播的限度如下:5分钟的节目,限插播广告1次;10分钟的节目,限插播广告2次。15分钟的节目,也限插播广告2次;新闻气象、运动及特别重大事件的节目,可免除其遵守插播标准之义务。

⑤在1次插播中,不得安排4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映。在2个节目之间,不得1次安排3则以上的广告,连续播映。但节目如系独家提供,为减少插播次数,可不受上述广告则数的限制。

⑥在2个节目之间的插播广告,播映时间不得超过1分又10秒(即70秒),此项广告不得与前一节目及后一节目的内容不协调。⑦在节目中,如必须对奖品与致赠者姓名作合理而有限之介绍,此项介绍可不计算在广告时间之内。(5)独立电视台的广告时间准则。①独立电视台之广告业务范围,应包括对公众服务之公告,及为播映某一节目事先所作之介绍等在内。②在主要时间内(指照当地时间,每下午6时起至午夜止,任何连续不断的3个小时),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7分钟。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4分钟。

在其他时间内,每3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8分钟。每60分钟的节目,其广告时间不得超过16分钟。 ⑧在2个节目之间,如要插播广告,每30分钟之节目中可插播广告4次,每60分钟之节目中限插播广告7次。每120分钟之节目,则以插播13次为限。如在2个节目中间插播广告,则上述各节目中的插播,应各减少1次。新闻、气象、运动及特别重大事件等节目,因形式不同,应属例外。

④插播广告,1次不得安排4则以上,作连续播出。但长度在60分钟以上的节目,为减少广告插播次数,可1次安排7则以内广告,作连续播出。

⑤现场实况转播之运动节目,不受上述插播次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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