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3页(1445字)

中国对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及其广告活动进行管理的法律。

1994年10月27日第8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旨在规范广告活动,促进广告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发挥广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分6章,共49条。其主要内容是:(1)适用范围与基本原则。

该法适用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广告活动。该法规定,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从事广告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2)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该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

(3)广告准则。广告的基本准则是:①广告内容应有利于人民的身心健康,促进商品和服务质量的提高,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国歌;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妨碍社会安定和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妨碍社会公共秩序和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含有淫秽、迷信、恐怖、暴力、丑恶的内容;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妨碍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②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③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④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⑤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

⑥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⑦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有广告标记。该法还对药品与医疗器械广告、农药广告、食品广告、酒类广告、化妆品广告的要求作了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4)广告活动。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得在广告活动中进行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广告主的经营范围;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该法对广告经营者的条件,广告的委托设计、制作与发布,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广告收费,户外广告的设置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5)广告的审查。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以及其他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法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6)法律责任。违反该法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其行政的、民事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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