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业广告从业准则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3页(2245字)

国际商会制定的关于广告客户、广告商或广告代理人、广告媒体商各方当事人的行为准则。

1963年由国际商会通过。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国际广告从业准则,其内容是:(1)保护消费者利益之广告道德准则:①应遵守所在国家之法律规定,并应不违背当地固有道德及审美观念。②凡是以引起轻视及非议之广告,均不应刊登广告,广告之制作,也不应利用迷信,或一般人之盲从心理。③广告只应陈述真理,不应虚伪或利用双关语及略语的手法,以歪曲事实。④广告不应含有夸大之宣传,致使顾客在购买后有受骗及失望之感。

⑤凡广告中所刊有关商业、机构或个人之介绍,或刊载产品品质或服务周到等,不应有虚假或不实之记载。凡捏造、过时、不实,或无法印证之词句均不应刊登。

⑥未经征得当事人同意或许可,不得使用个人、商业或机构所作之证词。亦不得采用其像片,对已逝人物之证件或言辞及其照片等,倘非依法征得其关系人同意,不得使用。(2)广告活动的公平原则。广告业应普遍遵守商业上之公正与公平竞争之原则。

(3)广告商及广告媒体商守则:①广告代理商及媒体商,不应诋毁其竞争者。②在本国以外国家营业的广告商,应严格遵守当地有关广告业经营之法令,或同业之约定。③广告商为广告客户所作歪曲或夸大之宣传,应予以禁止。

④广告客户对于刊登广告的出版物,或其他媒体有权了解其发行量,及要求提供确实发行数字的证明。

⑤各类广告的广告费率的折扣,应有明了详实而公开之刊载,并应确实遵守。第二部分为国际电视广告准则,内容包括:(1)基本原则。

依据国际商会广告从业准则的规定,所有电视广告制作的内容除真实外,应具有高尚风格,并须符合广告发行当地国家的法律及同业的不成文法。(2)特殊广告方式准则。对于儿童节目广告,其原则规定是在儿童节目中或在儿童所喜爱的节目中不应作足以伤害儿童身心及道德之广告。亦不容许利用儿童轻信之天性或忠诚心,而作不正当之广告。准则规定:①利用儿童节目发表之广告,不应鼓励儿童进入陌生地方,或鼓励与陌生人交谈。②广告不应以任何方式暗示,使儿童必须出钱购买某种产品或服务。

③广告不应使儿童相信,如果他们不购买广告中之产品,则将不利于其健康和身心发展,或前途将受到危害。④儿童应用的产品,在习惯上,并非由儿童自行购买,但儿童仍有表示爱恶的自主权。电视广告,不应促使他们向别人或家长要求购买。对于虚伪或误人之广告,准则规定不论听觉或视觉广告,不应对某产品之价格,或其顾客之服务,作直接或间接的虚伪不实的报道。同时规定:①科学或技术名词,和利用统计数学,科学上之说明或技术性文献等资料时,必须对观众负责。②影射及模仿不应采用足以使顾客对所推销之产品或服务发生错觉,借机遂行目混珠之广告方式。

准则反对不公平之比较及引证,反对滥用保证。准则规定据实作证之原则:①广告文不得具有作证性质之说明及涵义。②捏造、过时、不实之证词,均不得使用。

引用证词者与作证者本人,应负同等责任。③未获得正式许可时,不得使用或引用个人、商号或机构所作之证词。④未经当事人许可,不能以其像片作证,亦不得引述其证词。

对刊登已逝人物之证件或言论,或其像片,更应特别谨慎。(3)关于酒精饮料广告的规定。在发行广告国家当地法律之范围内,不应鼓励滥用酒精饮料,亦不应以少年人为广告对象。

(4)关于香烟及烟蒂的规定。在国家法律范围内,不应鼓励或提倡滥吸香烟及烟蒂,亦不应以少年人为广告之对象。(5)关于设备性产品之租用或分期付款购买广告的规定。

广告对于产品之总值,与其销售之条件及详细办法,应明确说明,以不致引起误信为原则。(6)有关职业培训广告的规定。

凡为职业考试举办之某行业或某种科目之训练班,其广告不得含有代为安排工作的承诺,或夸言参加此种课程者,即可获就业之保障,不可以授予未为当地主管当局所认可之学位或资格。(7)关于邮购广告的规定。推行邮购业务之广告客户,须对广告业者提供证明,以证实广告中或推销之产品,确有足量之存货后,才可刊登邮购销售广告。仅有临时地址或信箱号码之商号,不得刊登邮购广告。

(8)与私生活有关的产品广告。凡与个人私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产品,其广告之制作应特别审慎,宜省略不宜在社会大众之前公开讨论之文辞。

广告应特别强调其高尚风格。

(9)药物及治疗的广告。

此类广告应注意:①避免误人或夸张之宣传。除非具有足资证明之事实,广告中不可引用某大学、某诊疗所、某研究所、某实验室或其类似之名称。

无论是采取直指或含义的方式,广告不应对于药品之成份,性质或治疗有不实之说明,亦不得对药物及治疗之适应症作不当之宣传。②不宜采用恐吓手段。广告不可使患者感到恐惧,或予暗示和不加治疗则将陷于不治之境。广告不可揭示以通讯方式诊治疾病。③应避免夸大治疗效果的宣传。广告不可向大众宣示包医某种疾病。

④不宜滥为引用执业医生及医院临床实验之效果。广告不可涉及医生或医院之试验。⑤不得登载文辞夸张之函件样本,广告中不可采用内容过分渲染与文辞夸张之函件影印本,以作为治疗效果之佐证。⑥禁登催眠治病广告。⑦疾病需要正常医疗。广告不可对通常应由合格医师治疗之严重疾病、痛楚或症状,不经医师处方,即提供医品,治病及诊断之意见。

⑧对身体衰弱未老先衰及性衰弱等医药广告的规定。医药广告,不可暗示某种药物或治疗方法,可以增强性机能,治疗性衰弱,或纵欲所引起之恶疾,或与其有关之病痛。

⑨妇科医药广告,在治疗妇女经期不调,或反常之医药广告中,不可暗示该项药物可治疗或可用作流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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