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78页(736字)

调整国际货物运输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运输中货物的空间位置移动越出一国国境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要比国内运输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复杂得多。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交通运输技术的进步,国际货物运输的方式不断增多;由于各种运输方式使用的运输工具不同,过程不同,风险不同,当事人不同,就存在着相应不同的法律制度。

从其调整不同的法律规范划分,国际货物运输法包括海上货物运输法(海商法)、铁路法、航空法、公路法、邮政法、管道运输法、多式联运法等。

因为各国法律制度的不同,其法律文件的名称和组成也有区别,调整范围和对象有所不同。

一些国家由专门的法律调整,一些国家则规定在民法典或商法典中。一种运输方式可能受多个法律调整,如多式联运,根据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在不同运输区段,承运人的责任适用调整该区段的法律规定。

根据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渊源,可以分为国内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内法如中国的海商法、铁路法,英国、美国的海上货物运输法等。调整国际货物运输更主要的是大量的国际条约,如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关系的1924年《海牙规则》、1968年《维斯比规则》、1978年《汉堡规则》,调整国际航空运输的1929年《华沙公约》、1963年《海牙议定书》、1961年《瓜达拉哈拉公约》,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1890年《国际货约》、1951年《国际货协》,调整国际公路运输关系的1956年《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调整邮政运输的《万国邮政公约》以及调整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等。此外,还有大量的调整货物运输的双边条约。国际惯例如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以上种种,构成了国际货物运输法的整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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