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运输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0页(781字)

邮政部门接受寄件人的委托,把寄件人交寄的信函或其他邮件经过处理和运输,投交收件人的一种运输方式。

邮政起源于古代各国的邮驿制度,中国西周时期就有了比较完善的邮驿,供官方传递文书之用。近代邮政于17世纪创始于欧洲。

随着火车、轮船、汽车、飞机等运输工具的迅速发展,近代邮政范围逐渐扩大,效率不断提高,成为主要的通讯手段,邮政运输也成为贸易运输的主要方式之一。国际邮政运输是在国与国之间进行的。

在多数情况下,国际邮件要经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邮政部门经转,由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的运输方式联合作业才能完成。邮件可在当地就近的邮政部门办理托运,到达目的地后,收件人也可在当地就近的邮政部门提取,或直接由邮政部门送货上门,给邮件托运人和收货人提供极大的方便。但邮政运输和其他运输方式有所不同,对邮件重量和体积均有限量规定,只适宜于量轻体积小的小商品。而且,为保证邮政运输的顺利进行,邮政部门对邮件的禁寄、限寄,有明确严格的规定。

国际邮件的内容,除必须遵照国际间一般禁止或限制寄递的规定外,还必须遵照本国禁止和限制出口的规定,以及寄达国禁止和限制进口和经转国禁止和限制过境的规定。如规定需要附许可证邮递的物品,必须向有关对外贸易管理机构申请领取许可证,以便海关放行。有些物品,还要按规定附卫生检疫证书。邮政部门与寄件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是由国家法律和国家授权制定的邮政规章予以明确规定并受其制约,国际邮政运输还受国际协定和国际公约的约束。

根据邮政法律、法规,寄件人的义务是遵守邮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邮件委托手续并照章交付邮资。邮政部门负有安全、准确、迅速完成接受委托的邮递责任并对邮件的灭失、短少或损坏负有赔偿责任。但非由于邮政部门的过失所致的邮件灭失、短少或损坏,邮政部门可免除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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