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运输协定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6页(372字)

多数国家之间就定期国际航空业务缔结的航空协定。

协定于1944年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的国际民用航空会议上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芝加哥公约)及《国际航班过境协定》同时签订,1945年2月8日生效。运输协定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定了5个方面的自由:(1)不降停而飞越别国领土的特权(飞越领空自由)。(2)非运输业务性降停的自由(技术性着陆的自由)。

(3)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件的特权(装卸客、货的自由)。

(4)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邮件的特权(运载客货的自由)。(5)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客、货、邮件的特权(其他缔约国运输的自由)。美国于1945年批准协定,但于1947年正式退出。协定作为承认全部“空中自由”的航空协定意义重大,但参加国少,未能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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