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88页(554字)

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间的铁路货物运输中,由铁路负责将货物从一国向另一国或通过另一国运至目的地的运输方式。

在这种运输方式下,使用一份运输票据,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无需托运人或收货人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始于19世纪后期欧洲国家间的铁路货物运输。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由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铁路,而铁路在许多国家领土主权中处于较高地位,国际铁路货物联运中的货物、车辆出入有关国家的国境,国家间铁路的货物交接以及在边境站调换他国机车牵引,调换车轮轮对或车厢和参加运输国家的铁路的权利、义务及责任的划分可能产生一系列问题,因而需要有关国家的合作。

目前,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的国际协定有两个:(1)1890年在瑞士首都伯尔尼制定的《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1934年该规则改称为《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参加国有奥地利、比利时、法国等24个。(2)1951年在华沙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由苏联、波兰等8国签订,中国参加此协定。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成员国中,保加利亚、波兰等6国也参加《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为促进国际铁路运输的发展,成立了国际铁路联盟、铁路合作组织、国际铁路协会等国际性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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