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程租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1页(270字)

亦称“航次租船”。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的运输方式。其特点是:(1)船舶的营运调度仍由船舶出租人负责,一切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使用费等)均由船舶出租人支付。(2)租金通常称为运费,根据承租人装运货物的数量以及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商定的费率计算,也有的按整笔运费(Lumpsum Freight)计算。(3)船舶出租人应以通常的谨慎使船舶适航、维持船舶的有效状态,对货物负有妥善而谨慎地装载、积载、照料、保管、运送、卸船和交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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