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船租船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1页(304字)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租船方式。

其特点是:(1)船舶在租期内,使用权和占有权都转移给了承租人,船舶出租人仅保留船舶的处分权。(2)船舶出租人除提供适航船舶和有关船舶文件外,不承担其他义务。

承租人有权指派船长、轮机长和其他船员,完全承担船舶在营运中所发生的风险和责任,船舶一切开支与费用均由承租人负担。(3)海事请求权人对承租人的债务申请扣船时,只能扣押本船或承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而不能扣押船舶出租人的其他船舶。(4)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属于财产租赁,不同于一般的海上货物运输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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