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2页(952字)

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协议。

旅客客票即是合同成立的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07条至126条对此作了规定,其主要内容是:(1)旅客和承运人的责任。旅客不得无票乘船、越级乘船或者超程乘船;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者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船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其他危险品。承运人应当保证旅客和行李的安全及完好无损。

如因过失造成旅客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灭失、损坏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是故意或者明知可能造成损害而轻率地作为或者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则不得援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关于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2)索赔和责任减免。

旅客因承运人的故意或过失造成自己的人身伤害和行李损坏的,有权要求赔偿。其中对行李发生明显损坏的,应依法向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提交书面通知。否则,将视为已经完整无损地收到行李。

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如果是由于旅客本人的过失或者旅客和承运人的共同过失造成的,可以免除或相应减轻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如果是由于旅客本人的故意造成或其人身伤亡是由于旅客本人健康状况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如果不由承运人保管而由旅客本人保管的货币、金银、珠宝、有价证券或其他贵重物品所发生的灭失、损坏,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3)赔偿责任限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17条规定除中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对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外,承运人在每次海上旅客运输中的赔偿责任限额,依照下列规定执行:①旅客人身伤亡的,每名旅客不超过46666计算单位。②旅客自带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833计算单位。③旅客车辆包括该车辆所载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一车辆不超过3333计算单位。

④除②③项以外的旅客其他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每名旅客不超过1200计算单位。

此外,承运人和旅客可以约定承运人对旅客车辆和旅客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但是,对每一车辆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17计算单位,对每名旅客的车辆以外的其他行李损失的免赔额不得超过13计算单位。

在计算损失赔偿数额时,应当扣除约定的承运人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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