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租船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3页(541字)

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协议。

中国《海商法》第6章第2节对此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船速、燃料消耗、航区、用途、租船期间、交船和还船的时间和地点以及条件、租金及其支付,以及其他有关事项。(2)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①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②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适于约定的用途。否则,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3)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是:①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

②保证船舶用于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③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④交还船舶时,使该船舶具有出租人交船时相同的良好状态。

如未履行上述义务,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和要求修复。

此外,承租人的权利是:①有权按约定就船舶的营运向船长发出指示。②有权转租租用的船舶并及时通知出租人。

③有权在船舶所有人转让该船所有权后继续履行原租船合同。④有权在进行海难救助后获得扣除救助费用、损失赔偿、船员应得部分以及其他费用后的救助款项的一半。参见“定期租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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