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5页(2452字)

全称“海运提单”。

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轮船公司)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托运的货物已经收到,或装载船上,约定将该项货物运往目的地交与提单持有人的物权凭证。提单起源于中世纪,按照当时英国法律,对公共承运人的要求是十分苛刻的。

但与此同时,英国法律允许承运人按照“契约自由”原则,在提单上列入各种免责条款来解脱他们在海运过程中对货物的责任。1924年国际法委员会所属的海上法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关于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通称为1924年海牙规则。

1968年某些海运国家在国际海事委员会的协助下签订了《修改海牙规则的协定书》,又称《1968年布鲁塞尔协定书》,简称《威斯比规则》。由于海牙规则不少内容是明显偏袒船方利益的,而威斯比规则对其进行的修改很不彻底,对海牙规则中的基本原则并没有作实质性修改。

因此,广大发展中国家继续在联合国会议上强烈要求对海牙规则进行全面的、实质性的修改。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草拟并于1978年在汉堡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为汉堡规则。

汉堡规则对海牙规则作了全面的修改,废除了海牙规则的不合理条款,比较合理地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对货物运输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公约已正式生效。

目前在国际海运中影响最大的是1924年的海牙规则、1968年的威斯比规则和1978年的汉堡规则。提单涉及的当事人有如下几类:(1)托运人(Shipperl)。亦称货方,是要求托运货物的人。

他可以是卖方,也可以是买方。这是根据双方合同条款确定的。(2)承运人。

亦称船方,是用自己或租用的船舶专门从事海上运输业务的一方。

(3)收货人(Consignee)。有权领取货物的当事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的买方。

实务中提单收货人栏中很少打出实际收货人。(4)受让人(Transferee)。

在提单的背书转让过程中,接受被转让的提单的人。

他接受了被转让的提单,也就意味着他承担了托运人在运输契约中的义务。

同时,他也就获得了凭提单提取货物的权利。(5)持单人(Holder)。

持有提单的人。(6)被通知人(Notify Party)。在指示抬头提单时,被通知人往往是进口商。

提单的内容包括正面的记载和背面的条款。

提单的正面记载分3部分:(1)托运人填写部分。包括提单号码、船名、托运人和收货人名称地点、被通知人名称和地址、装运港、目的港、标志、件数、货名、毛重、尺码等。

(2)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写部分。包括“运费预付”或“货到目的地支付”必要时可以加注运费金额。

(3)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署的印明契约文字部分。

包括4项条款:①“装船条款”印明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另有说明者除外)已装在船上,表示船方收到货物。②“内容不知悉条款”印明承运人对托运人在提单上填写的货物重量、数量、内容、价值等概不知悉。③“承运人接受条款”印明托运人、收货人、持单人表示同意接受背面印明条款、规定、免责事由,货方接受提单背面条款。

④“签署条款”印明为了证明以上各节,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特签发本提单一式几份,其中一份以提货后其余各份即行失效。提单背面的条款是印明的运输条款,作为确定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和收货人及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主要依据。

主要有:(1)适用法律条款。

(2)承运人责任条款。(3)免除责任条款。(4)包装和唛头(标志)条款。

(5)运费条款。(6)留置权条款。(7)损害赔偿条款。(8)舱面货物条款。(9)联运、转运货物条款。(10)变更航线条款。

(11)危险品条款。(12)卸货和交货条款。(13)碰撞条款。(14)共同海损条款。

(15)战争、检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条款。提单有以下作用:(1)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作为货物收据,提单上描述的货物就是承运人收到的货物。根据海运的传统,承运人只对装船提单上的货物描述负责。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承运人为托运人运送货物是因为他们之间有运输合同,提单上记载了他们约定的内容与责任条款,但是作为一个完整的合同则还应该包括托运人订约时以托运单等其他方式与承运人约定的内容。根据英国与美国的法律,在约定(托运单)与提单记载不一致时,以约定为准。由于这个原因,提单也就只能称为“运输合同的证明”了。

(3)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代表货物,谁持有提单谁就有权向承运人主张物权。

转移提单就转移了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1条至80条对提单作了规定。

主要内容是:(1)提单的分类。提单可以分为清洁提单与不清洁提单;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直达提单、转船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等等。

在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均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2)提单的内容。提单可以由承运人或其授权的人签发,也可以由载货船舶的船长代表承运人签发。提单的内容包括:①货物的品名、标志、包数或者件数、重量或者体积,以及运输危险货物时对危险性质的说明。

②承运人的名称和营业所。③船舶名称。

④托运人的名称。⑤收货人的名称。⑥装货港和在装货港接收货物的日期。⑦卸货港。⑧多式联运提单增列接收货物地点和交付货物地点。⑨提单的签发日期、地点和份数。

⑩运费的支付。⑾承运人或其代表的签字。

提单如缺少上述一项或几项,不影响提单的性质。

上述条款,构成了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各方应当遵守履行。(3)提单的转让。《海商法》规定:①记名提单:不得转让。

②指示提单:经过记名背书或者空白背书转让。③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如承运人签发提单以外的单证用以证明收到待运货物,此项单证即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承运人接收该单证中所列货物的初步证据。而且,此类单证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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