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4页(588字)

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海商法因国而异,但调整的范围一般包括:(1)船舶所有权、抵押权、优先权。(2)船长、船员的法律地位及其权利义务关系。

(3)客、货运输合同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4)船舶租赁关系。

(5)海上拖航、海难救助、海上保险、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所产生的关系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6)船舶所有人赔偿责任范围及赔偿责任限制。(7)海事请求权的时效、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海商法是以民法为基础的国内法,但具有很强的国际性,因此,有关的国际公约、规则和惯例对各国海商法具有很大的影响。

海商法历史悠久,公元前三四世纪,地中海一带就产生了着名的《罗德海法》。到了中世纪,出现了对现代海商法具有很大影响的3大海法。

即《奥列隆惯例集》、《海商裁判集》和《维斯比法》。随着海运事业的迅速发展,世界上所有的海运国家都有完整的海商立法。

为了使各国海商法统一化,各海运国家从19世纪60年代就开始缔结有关的国际公约和规则,其中较为重要的有《1924年统一提单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910年救助公约》、《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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