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式联运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4页(419字)

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协议。

是海上货运合同的一种。其中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中国《海商法》第4章第8节特别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

此外,他负责履行或者组织履行合同,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同样,他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可以就多式联运合同的各区段运输,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是,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对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如果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如果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海商法》第4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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