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4页(1357字)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海上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及其责任订立的赔偿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2章对此详细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标的和保险价值。合同条款包括:保险人名称、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保险期间和保险费。保险标的包括:船舶、货物、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货物预期利润、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对第三人的责任及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保险价值一般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如果未约定,则依照《海商法》第219条的规定确定。保险金额也可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如超过,超过部分无效。

(2)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被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后,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及时向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单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合同订立前,被保险人具有将有关影响到确定保险费率或者确定是否同意承保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

否则,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还可要求赔偿损失。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责任开始后双方均不得解除合同。

如果被保险人背书或通过其他形式转让货物保险合同,合同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转移;但因船舶转让而转让船舶保险合同的,应当取得保险人同意;未经同意,船舶保险合同从船舶转让时起解除;船舶转让发生在航次之中的,船舶保险合同至航次终了时解除。(3)被保险人的义务。

包括:①依合同约定支付保险费。②遵守合同约定的保证条款。

如违反,应书面通知保险人。③一旦发生保险事故,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采取必要的合理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扩大的损失自负其责。(4)保险人的责任。

包括:①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应及时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

②对保险标的在保险期间发生几次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即使损失金额的总和超过保险金额,也应当赔偿。

③另行支付除保险标的损失赔偿之外的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④对保险金额低于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按保险金额与分摊价值的比例,赔偿共同海损分摊。

此外,第243条、第244条规定了保险的免责条件。(5)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保险标的损失分为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

如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

保险人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收委付或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同时,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

(6)保险赔偿的支付。

其程序如下:①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应保险人的要求提供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和损失程度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如果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应将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如果放弃或擅自放弃对第三人的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②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但应作必要的扣减。此外,保险人有权放弃对保险标的的权利,全额支付合同约定的保险赔偿,以解除对保险标的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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