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拖航合同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3页(538字)

承拖方用拖轮将被拖物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由被拖方支付拖航费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7章作了规定,主要内容是:(1)合同的内容。合同以书面形式订立,条款主要包括承拖方和被拖方的名称和住所、拖轮和被拖物的名称和主要尺度、拖轮力、起拖地和目的地、起拖日期、拖航费及其支付方式,以及其他有关事项。(2)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承拖方应当谨慎处理,使拖轮处于适航、适拖状态,妥善配备船员,配置拖航索具和配备供应品以及该航次必备的其他装置、设备;而被拖方则应当做好被拖物的拖航准备,谨慎处理,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

如果在起拖前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双方均可解除合同,并互相不负赔偿责任。(3)过失责任的承担。在海上拖航过程中,如一方过失造成他方损失的,过失方应负赔偿责任;由双方过失造成的,各方按过失程度的比例分别承担责任。此外,由于一方过失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双方对第三人负连带赔偿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一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的,对另一方有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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