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6页(268字)

亦称“租船合同项下的提单”。

船舶所有人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给托运人的提单。这种提单在不同情况下,作用不一样。如承租人托运的是自己的货物,提单仅起收据作用。

承运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租船合同的规定为准。

如承租人将该种提单转让给第三者,该种提单就构成了承运人与提单持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提单条款为准,不受租船合同约束。船舶所有人为避免承租船合同与提单两种不一致的风险,通常在提单中附加一项“结合条款”,即注明租船合同中的“一切条款、条件、自由、免责均结合到提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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