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换提单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396页(188字)

在装货港签发的,注明承运人在中途港收回,并另换发以该中途港为装货港的提单。

这种提单形式是出于贸易上的需要。装货港签发提单后,在中途港由承运人的代理人另行换发一套提单,作为该批货物是由该中途港发运的。并由原船运至换发提单上注明的目的港。此种提单通常由于托运人(卖方)不能在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提供货物装船而要求签发的。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