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哈尔滨轴承厂联合办事处章程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企业管理出版社《现代企业内部会计实用手册》第602页(2679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联合办事处的性质是全民所有制的银行与企业财务组织的联合体,它既是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的一个基层机构,又是哈尔滨轴承厂的一个处室,受中国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和哈尔滨轴承厂双重领导,经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市分行批准,从事常规金融业务和不断深化企业内部资金管理。具有法人资格。
第二条 联合办事处的宗旨是将金融业务和企业的资金管理结合起来,以推动大中型企业和哈瓦沪轴承联合集团增强活力和进一步开拓银行业务。
第三第 联合办事处要坚持企业化方向,不断深化改革,享有和承担与工商银行其他办事处同样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联合办事处必须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各项规章制度,并根据上级银行的有关规定对各开户单位进行必要的监督,同时根据工厂的授权对工厂所属单位进行财务监督。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联合办事处设监事会,监事会人先由甲乙双方推荐,并产生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是联合办事处的权力机构。甲乙双方通过监事会领导和监督联合办事处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协调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凡属一些重大问题的决策,都要提交监事会讨论通过。
第七条 联合办事处为处级单位。设主任、副主任。由甲乙双方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任命,并联合下达任命通知。
第八条联合办事处实行监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联合办事处内部机构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科室,不强调上下对口。中层干部和工作人员由甲乙双方按条件选派、聘用,力求精干。
第三章 资金
第十条 联合办事处的主要资金来源是:
(一)上级银行按一定比例拨入的信贷基金;
(二)吸收的各种存款;
(三)临时拆入的资金。
第四章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办理轴承厂及其所属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单位的存款、贷款、结算及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第十二条 根据“自愿原则”,为轴承厂附近单位(包括集体、个体)开立帐户、发放贷款、办理结算和票据承兑贴现业务。
第十三条 开展信托投资、信息咨询、人民储蓄、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股票债券等。
第十四条 受人民银行委托,执行现金、工资基金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按照轴承厂财务管理工作的要求,对不在联合办事处直接开户的各分厂、处室的资金管理,按“内部银行”办法统一组织起来。将厂内各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由过去无偿的供领关系,变成“买卖”关系,使各分厂、处室在生产经营中的物资转移和劳务供应,以及费用开支都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通过联合办事处进行结算,实行事前、事中控制,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日常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企业内部各核算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结算。包括:办理厂内支票结算和委托收款结算,发行厂内支票、存折,作为各分厂、处室之间发生的物资转移、劳务供应、费用开支以及内部资金转移的支付凭证。
(二)控制资金,调节资金使用。按照厂核定给各分厂、处室的资金指标,办理各核算单位的资金收付,控制资金合理使用。在特殊情况下需要超过资金指标时,经请示批准可向联合办事处申请“内部贷款”,进行资金调节。
(三)控制成本,监督费用支出。按照厂核定的费用计划,控制各分厂、处室的费用支出,超过计划的要立即停止支付,以利节约费用开支,降低成本。
(四)及时反馈和提供经济信息。经过综合分析,及时向厂反馈各核算单位生产经营和资金变化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办理上级行和轴承厂交办的有关其它金融、经济事项。
第五章 管理原则
第十七条 联合办事处在业务工作上要遵循以下四项原则:
(一)政策性原则。所决定的问题,必须符合党和国家规定的政策和上级的有关规定。
(二)自主性原则。主任在上级行、厂赋予的职权范围内,全权处理日常工作。任何部门或个人有不同意见时,应按组织程序提出,不得擅自干预。
(三)相互平等原则,甲乙双方派出的人员,都是平等的,有事共同商量,大事讲原则,小事讲团结。
(四)协商一致原则。对一些较大问题的决策,必须经双方协商,如发生意见不一致时,一面按主任决定办理,一面申报双方上级领导处理。
第十八条 联合办事处的盈亏及纳税由甲方统一办理。财务管理按工商银行总行统一规定执行。人员工资、奖金和福利待遇按厂、行归属,享受派出方规定标准,费用均进入联合办事处成本,但对乙方全部人员的上列费用支出只作为“劳务费”按月一笔划入轴承厂帐户由轴承厂按入支付。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联合办事处必须按规定要求及时向工商银行哈尔滨市分行和哈尔滨轴承厂提出有关业务活动的计划、总结和各项业务报表。
第二十条 本章程为试行草案,在实际工作中将不断完善。修改和解释权属于联合办事处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