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保证书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0页(455字)

托运人为了使承运人对货物或包装不良等内容不在提单上加批注,以取得清洁提单而向承运人所提供的,保证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均由托运人负责赔偿的书面文件。

国际航运界比较普遍的看法,是承运人接受发货人的保证书,以签发清洁提单的做法,是承运人与发货人共同对收货人或提单受让人的一种欺诈行为。保证书在法律上的有效性是有争论的,承运人对由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以保证书进行抗辩,因而常常使自己处于不利地位,但为了使贸易顺利进行,在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中仍较多采取保证书做法。鉴于保证书存在上述法律问题,因此,有关方在办理保证书时应持慎重态度。对于贵重货或成套设备等最好能取得银行、收货人的许可。《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对保证书效力作了规定,即保证书对托运人有效,但对于受让提单的任何第三方,包括收货人,不发生效力。如果这种保证书是意图欺骗第三方,承运人不但无权要求托运人给予赔偿,同时应对第三方损失负赔偿责任,并丧失公约所规定的赔偿责任限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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