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登记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3页(596字)

海商法规定的船舶取得国籍、确认所有权和悬挂一国国旗航行权必须办理的手续。

船舶登记的作用是:(1)确定船舶国籍。(2)确认船舶所有权。(3)确定船名。(4)便于国家对船舶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9条第1款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10条规定:“船舶由两个以上的法人或者个人共有的,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根据中国海船登记规则,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程序是:(1)由船舶所有人向船舶登记机关提出书面申请。(2)交验船舶所有权证明文件正本和副本。

老旧船舶提供不出所有权证明文书者,由申请人提出所有权登记申请,经船舶登记机关发布公告3个月内无人提出对该所有权质疑申诉,再给予办理所有权登记。有争议的,应有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书。

(3)呈验经中国港务监督局认可的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船舶技术证书。经登记的船舶,船上应具有下列标志:(1)船首两舷与船尾标明船名。

(2)船尾船名下标明船籍港。(3)船名、船籍港下方标注汉语拼音。

(4)船首及船尾两舷标明吃水标尺。船舶登记按登记条件的宽严分为开放登记和正常登记。

前者是指登记国对船舶登记各方面的要求非常宽松的登记,船舶经这种登记取得的国旗称为“方便旗”,后者则指登记国对船舶登记有一定限制条件的登记。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