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证件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04页(720字)

亦称“船舶文书”。

证明船舶所有权、性能、技术状况和营运必备条件的各种文件的总称。包括船舶国籍证书和船舶技术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条、第5条规定:“船舶和船上有关航行安全的重要设备必须具有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有效技术证书。”“船舶必须持有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或船舶执照。”船舶必须通过法津登记和技术鉴定,在获得船舶证件后,才能参加营运。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按章程和规范办理船舶证件手续。中国船舶检验局负责办理此类证件。船舶证件在有关国际公约缔约国港口或相互有验船协定的国家港口之间,一般均相互承认其有效。

对于国际航行船舶应具备的船舶证件有:(1)国籍证书。

(2)国际吨位证书。

(3)国际载重线证书或国际载重线免除证书。(4)客船安全证书。

(5)客船乘客定额证书。(6)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7)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8)货船无线电报安全证书。

(9)货船无线电话安全证书。(10)免除证书(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载重线公约规定的免除证书)。(11)船级证书。除上述证书外,下列船舶还应持有相应的证件:(1)15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和400总吨及以上的非油船应持有国际防止油污证书。(2)载运2000吨以上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具备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书。(3)装运散装危险品或散装液化气体的船舶应持有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或国际散装运输液化气体适装证书。(4)装运散装谷物的船舶应持有散装谷物批准书。(5)从事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拖航的船舶应持有适拖证书。

(6)从事国际航行的小于500总吨的货船、渔船及非机动船应持有船舶航行安全证书及其他有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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