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费用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1页(350字)

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额外支出。

大致包括:(1)救助费用。如果救助是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救助费用就可以列入共同海损费用获得补偿。

(2)排除风险费用。船舶搁浅后,由于共同海损行为,船上的货物、燃料、物料必须卸载或重装,由此而引起的额外开支可作为共同海损费用。(3)在避难港的有关费用。包括驶往、驶离避难港口的费用,避难港口费用;在避难港口卸载、重载,或处理船上货物、燃料或物料的费用;船员工资,给养及其他费用。

(4)代替费用。代替费用本身并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范围,但由于支付了这项费用,可以节省或避免支付原应列入共同海损的费用,因此这些费用可以列入共同海损。包括船舶临时修理费、拖轮拖带费、转运货物费等。(5)其他费用。包括检验费、理算费、共损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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