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损牺牲

出处:按学科分类—政治、法律 广东人民出版社《国际贸易法大辞典》第411页(381字)

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直接造成的船舶、货物或运费的损失。

共同海损牺牲大致包括:(1)抛货。抛货是最古老的共同海损措施。现代的共同海损制度就是在这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即为了共同安全而采取牺牲措施或抛货措施引起的损失,可作为共同海损获得补偿。(2)海上救火。在海上救火造成的船、货损失,可作为共同海损获得补偿。(3)自动搁浅。为共同安全、船舶自动搁浅造成的损失,可作为共同海损获得补偿。(4)以货物、物料作燃料。

为了共同安全,将船上的货物、物料作为燃料也是共同海损的一种牺牲。(5)起浮脱浅。船舶搁浅后,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采取起浮脱浅措施造成船舶机器或锅炉的损失,可列入共同海损牺牲。(6)共同海损引起的货损。

由共同海损行为引起的货物、燃料、物料在处理、卸载、存仓、重装、积载中造成的损失,可作为共同海损牺牲获得补偿。

上一篇:共同海损 下一篇:共同海损费用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