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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两改元令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1569页(221字)

国民政府财政部发布的货币法规之一。1933年4月5日,财政部布告自4月6日实施废两改元,实行银本位币,所有公私款项之收付与订立契约票据及一切交易,须一律改用银币,不得再用银两,原订以银两为收付者,以上海规元7钱1分5厘折合银币1元为标准,概以银币收付。在此以前,财政部于3月1日令上海银钱业先行实施废两改元。1933年9月12日,财政部又令上海银炉业公会转知各炉房一律停止营业,不再铸造宝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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