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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建设债券

出处:按学科分类—经济 中国金融出版社《中华金融辞库》第903页(353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筹集国家重点建设资金而于1987年发行的国债。这种债券由专业银行代理国家财政发行,到期由财政部还本付息。当年发行额55亿元,债券的期限为3年,机构购买的年利率为6%,个人购买的年息为10.5%,免征个人所得税,不计复利。机构购买的从1987年7月1日起开始计息,个人购买的从购买之日开始计息,到期后一次偿还本息,逾期不另计息。对机构购买的,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收据,可以记名和挂失,也可以抵押,但不准转让;个人购买的,发给国家重点建设债券,面额为50元和100元两种,可以转让、继承,但不能作为货币进入流通。发行债券所募集的资金,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转入建设银行账户,作为“拨改贷”专项资金,全部用于国家计划内重点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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